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学习委员会工作简则
日期: 2008-08-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3年6月 6日学习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学习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委员学习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有关活动,引导和推动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学习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政协组织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提高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条  学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驻会主任(副主任)的确定,由主席会议决定。学习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四条  学习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或主任(驻会副主任)主持,并接受省政协分管主席领导。
第五条  学习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习委员会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团结和民主的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习效果。
第七条  学习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贯彻“为政协工作服务、为政协委员服务、为政协机关服务”的方针,制定学习工作计划。
2、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开展对学习工作的调查研究,探讨学习中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3、举办研讨班(会)、讲座、报告会等活动,帮助委员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清形势,了解情况,开拓视野,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为委员知情明政、参政议政提供条件。
4、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政协工作的实际,编印内部《学习资料》(月刊)及其增刊。
5、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政协委员学习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6、做好为主席会议学习中心组以及专委会驻会主任、副主任学习组的服务工作;组织好委员会自身的学习。
7、承办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以及分管主席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学习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均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学习委员会要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兄弟省市政协的联系与协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十条  学习委员会要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协学习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学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在实施中可根据需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作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