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日期: 2008-08-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2年8月26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 会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社会、法 制、  民族、  宗教等方面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  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了解民主与法制建设、社 会团体、  民族宗教等社会情况:  为委员知情出力,  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为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组织委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民主与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党的民 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通过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和开展专题调查、视察活动,积极提出建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基本方针、政策,  就民族宗教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组织协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广泛联系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听取和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  推动有关工作 的进展。
   5、对省人大、省政府的法规草案和有关问题,组织本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讨 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密切与省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团体的联系,  互通情况,交流信息。
   6、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名,   委员若干名,  并由驻会主 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主任、  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增补和变动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社会法制、   民族宗教两个工作小组。根据委员会工作计划,  由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组织学习,讨论决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宜。会议应作记录。
   第七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 次,  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讨论研究有关事宜,  应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  围绕社会、法制 、  民族、  宗教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   向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九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等须经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由主任、  副主任审定。  围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形成的建议,  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  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材料,  听取意见, 并根据调研和视察的课题内容,  商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委 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要加强与全国政协、兄弟省市政协,  以及各市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