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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 会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社会、法 制、 民族、 宗教等方面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 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了解民主与法制建设、社 会团体、 民族宗教等社会情况: 为委员知情出力, 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为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组织委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民主与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党的民 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通过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和开展专题调查、视察活动,积极提出建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基本方针、政策, 就民族宗教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组织协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广泛联系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听取和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 推动有关工作 的进展。
5、对省人大、省政府的法规草案和有关问题,组织本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讨 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密切与省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团体的联系, 互通情况,交流信息。
6、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名, 委员若干名, 并由驻会主 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主任、 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增补和变动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社会法制、 民族宗教两个工作小组。根据委员会工作计划, 由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组织学习,讨论决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宜。会议应作记录。
第七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 次, 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讨论研究有关事宜, 应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 围绕社会、法制 、 民族、 宗教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 向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九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等须经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由主任、 副主任审定。 围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形成的建议, 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 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材料, 听取意见, 并根据调研和视察的课题内容, 商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委 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要加强与全国政协、兄弟省市政协, 以及各市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