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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的科技界、科协界委员,经常就科学技术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反映各种不同意见。讨论本委员会工作问题时,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在科学技术方面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重视基础、应用、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方面的工作,推动科技界、科协界的委员参政议政、推动“科教兴省”战略实施,为繁荣发展我省的社会主义科技事业贡献力量。二、广泛联系和团结省政协委员中从事或热心科技工作的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人士,在宏观上就我省的科学技术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咨询协商、专题调查、视察等多种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科技专家、学者的联谊活动,推动“一国两制”的实现。四、加强与各市政协科技委员会或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五、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及全国政协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由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工业科技、农业科技、科普工作三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八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宜。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讨论决定本委员会授权研究的有关事项,会议应作记录。
第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形成的重要的书面材料,如调查、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经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 ,围绕我省在科技方面的重要任务和委员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同科技界、科协界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 有关材料,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邀请(组织)他们参加活动。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委员会的某些活动。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加强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科协及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加强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向社会宣传介绍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