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4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 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经济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 及所联系的经济 界、农业界委员,经常就经济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经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和“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反映各种不同意见。讨论本委员会工作问题时,应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经济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在经济方面 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法规,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推动经济界、农业界的委员参政议政,为推进我省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二、广泛联系和团结省政协委员中从事或热心经济 工作的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人士,在宏观上就我省的经济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发展战略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咨询协商、专题调查、视察等多 种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经济专 家、学者的联谊活动,推动“一国两制”的实现。四、加强与各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或有关委 员会的联系。五、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及全国政协和省有关部门委 托的任务。
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 由省政协 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由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工业、农业、商贸三个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八条 经济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 主任召集 ,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宜。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经济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 副主任召集,讨论决定本委员会授权研究的有关事项。会议应作记录。
第十条 经济委员会形成的重要的书面材料,如调查、视察报告、提案、社 情民意等,需经 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 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经济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围 绕我省在经 济方面的重要任务和委员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 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同经济界、农业界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 材料,听取 意见,并根据需要邀请(组织)他们参加活动。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委员会的某些 活动。
第十三条 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有关部门、 有关民主党 派、工商联及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加强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向社会 宣传介绍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 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